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王某,住鄄城县。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晋0121刑初152号刑事判决书,于2021年3月1日受理执行王某罚金一案,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某名下的22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