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杨通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雷孔兴,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黔0628民初905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3月11日立案受理杨通祥申请恢复执行雷孔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21年3月11日向被执行人雷孔兴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为被执行人垫付的医疗费1250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56.00元,承担案件执行费88.00元的义务。 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查控和传统查控的方式对被执行人雷孔兴的财产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雷孔兴在金融机构开设的账户无存款可供执行;在公安部车辆查控系统无车辆登记信息;线下在不动产登记中心查明无房产登记信息。在铜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松桃管理部无公积金缴存信息。关于线下查控结果:本院前往被执行人雷孔兴户籍所在地调查,被执行人雷孔兴家庭人口为四人,在其户籍所在地除用于居住的房屋外无其它财产无收入来源。 申请执行人杨通祥在收到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表》后,向本院提供不了被执行人雷孔兴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经济来源。通过对被执行人雷孔兴的财产进行全面查实后,本院约谈了申请执行人杨通祥,将调查结果告知,征求其意见,并依法将被执行人雷孔兴列入全国失信人员名单,限制高消费,让其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经沟通约谈,申请执行人杨通祥对本案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处理及法律后果、相关权利义务表示理解认可,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穷尽一切执行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雷孔兴没有财产可供本院执行,明显没有履行能力。该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实质性要件和程序性要件的要求。因此,对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符合法律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立即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0)黔0628民初90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经本院查证属实,可再次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田应召 审 判 员 杨光建 审 判 员 吴维常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熊启来 书 记 员 隆雄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