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宋建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广灵县壶泉镇东台新村**。
原告:宋巍,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广灵县壶泉镇秀水佳苑**
原告:宋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广灵县蕉山乡西蕉山村人,,现住广灵县壶泉镇舒慧佳园小区
原告:宋莉,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广灵县蕉山乡马山村人,,现住广灵县壶泉镇东台新村**
被告:广灵县壶泉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广灵县永安西街。
法定代表人:王明翔,该镇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玉强,广灵县壶泉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审理经过
原告宋建财、宋巍、宋鹏、宋莉与被告广灵县壶泉镇人民政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2日立案。原告宋建财、宋巍、宋鹏、宋莉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宋建财、宋巍、宋鹏、宋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宋建财、宋巍、宋鹏、宋莉撤诉。
案件受理费2720元,减半收取计1360元,由原告宋建财、宋巍、宋鹏、宋莉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