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青海摩萨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4059108702K),住所:西宁市城西区胜利路1号1号楼。
法定代表人:付建华,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青海省东川监狱(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6300004400019630),住所:西宁市城东区南山东路128号。
负责人:王海。
被告:青海东新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000226580984T),住所:西宁市城东区南山东路128号。
法定代表人:李彦明,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青海摩萨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青海省东川监狱、青海东新实业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7日立案。原告青海摩萨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青海摩萨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自愿对其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青海摩萨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966元,减半收取计983元,由原告青海摩萨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