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青海摩萨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4059108702K),住所:西宁市城西区胜利路1号1号楼。

法定代表人:付建华,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青海省东川监狱(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6300004400019630),住所:西宁市城东区南山东路128号。

负责人:王海。

被告:青海东新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000226580984T),住所:西宁市城东区南山东路128号。

法定代表人:李彦明,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青海摩萨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青海省东川监狱、青海东新实业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7日立案。原告青海摩萨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青海摩萨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自愿对其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青海摩萨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966元,减半收取计983元,由原告青海摩萨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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