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宋建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河南慧闻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记,河南慧闻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尤永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睢县。 被告:尤卫国,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睢县。 被告:河南安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常青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457970423。 法定代表人:张贵亮,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小宁,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冲,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宋建芳与被告尤永力、尤卫国、河南安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宋建芳于2021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宋建芳撤诉申请属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宋建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9498元,减半收取19749元,由宋建芳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长 余红军 审判员 高俊营 审判员 顾世法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王生旺 书记员徐文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