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王镭,曾用名王旭佳,男。

审理经过

关于王镭没收财产执行一案,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11日作出的(2020)黑0405刑初64号刑事判决书、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28日作出的(2021)黑04刑终29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内容“九、涉案车辆克罗迪V250小型普通客车一辆,涉案房产哈尔滨市凯利汽车百货广场拜登银座第11层、12层房屋或其对应债权,涉案物品笔记本电脑、手机、硬盘等,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现本院对没收的财产玉挂件进行拍卖,拍卖价款上缴国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拍卖被执行人王镭涉案物品玉挂件一件,评估价为48.00元,起拍价为33.60元,保证金5.00元,加价幅度2.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赵 军 审判员 舒 欢 审判员 孙天鹤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姜源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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