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仟慧互娱(石家庄)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地址:衡水市景县龙华镇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5MA0F5C4EOG。 法定代表人:刘石栋,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何苏,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
审理经过
申请人于2021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何苏名下的银行存款、第三方支付平台资金11万元予以冻结,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对被申请人何苏名下的银行存款、第三方支付平台资金11万元予以冻结。 二、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二年,冻结其他财产权利的期限为三年。 本案申请费1070元,由申请人仟慧互娱(石家庄)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 娜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闪向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