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抗诉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再审被申请人):刘凯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双鸭山市尖山区。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再审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鸭山分行,住所地双鸭山市尖山区六马路新兴大街187号。
法定代表人:王凤君,该行行长。
审理经过
申诉人刘凯军因与被申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鸭山分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双民再字第4号民事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诉。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以黑检民复查[2020]23000000145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由本院提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