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卫市张清海肉店,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40501MA76AJRM3U。 经营者:李燕霞,女,生于****年**月**日,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身份证号:×××。 被执行人:宁夏霞云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500MA7719P64L。 法定代表人:范月兰,系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林峰,男,生于****年**月**日,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身份证号:xxxx。 被执行人:张彩霞,女,生于****年**月**日,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身份证号:xxx。

审理经过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卫市张清海肉店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宁夏霞云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林峰、张彩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宁0502民初2828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1月15日申请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54764元,申请执行人已受偿13000元,执行费2221元未缴纳。经查,被执行人林峰涉案较多。经向总对总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并现场核查,被执行人林峰名下登记有宁E×××机动车,设有抵押且在另案[(2020)宁0502执1025号]中被查封,其名下登记有位于中卫市沙坡头区紫荆花城B5#楼1-502房屋,设有抵押且在另案[(2020)宁0502执1904号]中被查封,此外其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因被执行人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措施。经与申请执行人终本约谈并向其告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蒲茜淞 审判员 安治超 审判员 苟飞飞

裁判日期

二○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马 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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