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陈小洪,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

被执行人:刘仁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陈小洪与被执行人刘仁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渝0116民初78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刘仁建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陈小洪于2021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17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预交诉讼费420元。

本院查明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刘仁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传票,责令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刘仁建未按执行通知的要求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刘仁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21年3月3日,本院以(2020)渝0116执5357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刘仁建名下的渝D5S010大众牌汽车(车辆目前下落不明)。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2021年8月2日,本院将本案采取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及法律后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至2021年8月2日,被执行人刘仁建尚欠申请执行人陈小洪借款本金17 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预交诉讼费42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无继续执行条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 本院(2021)渝0116执2080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可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民事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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