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杨杰,女,1967年出生,住新疆乌鲁木齐市。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卢巧宁,女,1975年出生,住新疆库尔勒市。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卢永恒,男,1977年出生,住新疆库尔勒市。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李先珍,女,1943年出生,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23团。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任萍,女,1976年出生,住新疆库尔勒市。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李彤彤,女,1986年出生,住新疆库尔勒市。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陈妍君,女,1976年出生,住新疆库尔勒市。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杜庆义,男,1951年出生,住新疆库尔勒市。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杨晓玲,女,1968年出生,住新疆库尔勒市。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杨杰、卢巧宁、卢永恒、李先珍、任萍、李彤彤、陈妍君、杜庆义、杨晓玲因诉新疆天宇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库尔勒垦区人民法院(2021)兵0201民初31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杨杰、卢巧宁、卢永恒、李先珍、任萍、李彤彤、陈妍君、杜庆义、杨晓玲分别于2021年5月24日、5月25日、5月26日向本院提出自愿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杨杰、卢巧宁、卢永恒、李先珍、任萍、李彤彤、陈妍君、杜庆义、杨晓玲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杨杰、卢巧宁、卢永恒、李先珍、任萍、李彤彤、陈妍君、杜庆义、杨晓玲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