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尚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民权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刚,民权县九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席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民权县。

审理经过

原告李尚城与被告席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刚、被告席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李尚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席磊偿还原告借款50000元及利息(至2020年7月20日的利息1万元,之后利息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因在龙塘镇承包土地交不上土地承包费,向原告借款5万元。于2019年7月20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条一张,并约定利息为月息2.5分。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不予偿还。

被告辩称

被告席磊辩称,打过借条后原告并没有给其钱。不应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认定如下:原告提交的借条,被告对真实性无异议,符合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本院予以确认。

依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本院认定以下案件事实:

被告席磊因资金紧张向原告李尚城借款5万元,被告于2019年7月20日向原告出具了借条一张,并约定利息为月息2.5分。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还。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席磊欠原告李尚城借款5万元,有借条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应予清偿。被告辩称未收到借款,未提交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故该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关于利息问题:依照法律规定双方约定的月息2.5%的利息高出法律保护的利息上限,应予调整。依照法律规定截止到2020年8月19日之前法律保护的利息上限为年利率24%,之后的利息按原告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原告请求借款之日至2020年7月20日的利息1万元及之后利息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的诉讼请求,未超过法律保护的利息上限,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席磊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李尚城借款5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20日起至2020年7月20日期间的利息10000元;2020年7月20日之后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1年5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50元,由被告席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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