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毛文国,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住本县。 被执行人:胡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住本县。
审理经过
本院作出的(2017)渝0241民初309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确认债权金额为428600元。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本案进入执行程序以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督促其履行案款支付义务。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车管、房管登记信息,均未查控到财产可供执行。2017年5月8日,本院依据申请人提供的财产线索,到贵州省江口县天域家园工程部核实胡敏是否存在应收账款。该工程部总经理田文华向本院告知,胡敏在其工程部已领取全部工程款。同日,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胡敏在2017年6月6日前支付毛文国借款8万元,以后每月6日前付7万元,最后6万元于2019年8月5日前全部付清。2017年7月7日,因胡敏未按和解协议履行,本院决定对胡敏进行司法拘留15日。现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17)渝0241执500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曾 康 审 判 员 田红波 代理审判员 刘砥柱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陈鼎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