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薛冬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孟州市。 被执行人:党红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孟州市。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薛冬立与被执行人党红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豫0883民特80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一、截止2020年8月24日,党红军仍欠薛冬立90000元,双方约定于2020年8月16日党红军归还薛冬立借款10000元,于2020年8月30日归还借款10000元,于2020年12月30日前归还借款10000元,于2021年6月30日前归还借款10000元,于2021年12月30日前归还借款20000元,于2022年6月30日前归还借款15000元,于2022年12月30日前归还借款15000元;二、若党红军未按协议履行给付义务,薛冬立可就未还款项申请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党红军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薛冬立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党红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党红军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门、保险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党红军名下财产,发现被执行人党红军名下账户内有存款,但已被本院他案冻结,本案无法处置;发现被执行人党红军名下有车牌号为豫H×××××的“大众”牌汽车一辆,但上述车辆去向不明,暂未能实际控制。 三、到孟州市房产管理中心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党红军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到孟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党红军名下有住房公积金,本案已进行冻结。 五、已向被执行人党红军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短信告知申请执行人薛冬立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党红军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并告知其可申请律师调查令进一步查明被执行人党红军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薛冬立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党红军的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共计已执行到位0元,本案债权尚余90000元及利息,执行费1250元,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发现的财产均已采取执行措施,其他未发现被执行人党红军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党红军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薛冬立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党红军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薛冬立发现被执行人党红军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委托律师申请律师调查令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党红军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薛冬立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杜新民 审判员 贾红星 审判员 杨海波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