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开发支行,住所地潍坊高新区北海路2052号青青家园小区2、3号商住楼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865439370R。 负责人:张旭,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滨,男,该行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长喜,山东担道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管垒,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密市。 被申请人:天同宏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山东天同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坊子区崇文街3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165519644P。 法定代表人:张凡。 被申请人:山东光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曾用名:山东龙楷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奎文区东风东街245号2幢4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57774302370。 法定代表人:徐会云,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审理的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开发支行与被申请人管垒、天同宏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光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管垒、天同宏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光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85332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以自有资信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管垒、天同宏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光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4859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曹玉玲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振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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