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周景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广东省开平市。

被告:方耀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广东省开平市。

审理经过

原告周景华与被告方耀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立案,原告周景华于2021年6月2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周景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景华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撤诉减半收取计50元(原告周景华已预交3966.16元),由原告周景华负担。原告周景华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3916.16元,由本院予以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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