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鸡东县城东冷饮厂,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鸡东县鸡古路东。 经营者:化树峰。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少兰,女,该厂工作人员。 被告:鸡东县华琳果蔬大卖场,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鸡东县鸡东镇荷兰城。 经营者:于丽梅。
审理经过
原告鸡东县城东冷饮厂与被告鸡东县华琳果蔬大卖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原告鸡东县城东冷饮厂于2021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鸡东县城东冷饮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0元,由鸡东县城东冷饮厂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李 群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辛 鑫 书 记 员 马利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