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钱铁飞,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山、王越,浙江正众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张栢椿,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
被告:黄丹萍,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
审理经过
原告钱铁飞与被告张栢椿、黄丹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12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钱铁飞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山,被告张栢椿、黄丹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钱铁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张栢椿、黄丹萍归还借款164000元,并支付自起诉日起至付清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事实和理由:两被告系夫妻,于2012年12月26日向原告借款100000元,由黄丹萍出具借条,约定月利率1.2%,借期半年。到期后因被告无法归还,故要求续借。到2020年1月17日,经双方结算,两被告尚欠原告利息34000元,本金100000元。因被告还有一笔旧机器款30000元未支付给原告,故作为借款一并结算。故由被告张栢椿出具了新的借条给原告,共计借款164000元,约定借款期限为10个月,每月底付15000元,到12月底付清。但两被告此后分文未付,原告催讨无着,故提起诉讼。
被告辩称
被告张栢椿辩称,原告起诉的是事实,同意承担。因资金紧张,希望能与原告协商,分期归还。
被告黄丹萍辩称,借条已由张栢椿重写,现两被告已离婚,该款应由张栢椿承担。
本院查明
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原告钱铁飞向本院提供了被告黄丹萍于2012年12月26日出具的借条一份、被告张栢椿于2020年1月17日出具的借条一份。经质证,两被告无异议。本院审查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具备形式要件,且原告保证其真实性,故本院予以确认。
根据当事人陈述及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审理认定的事实与原告钱铁飞起诉的事实基本一致。
另查明,被告张栢椿与黄丹萍于2004年登记结婚,婚后共同经营废旧金属生意。2020年12月21日,两被告登记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原告处债务由张栢椿负担。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行为未违反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该债务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前一份借条由被告黄丹萍出具;旧机器欠款亦系两被告经营废旧金属生意所形成,故案涉债务应认定为两被告夫妻共同债务。两被告在离婚协议书中对债务承担的约定不能用于对抗债权人。故被告黄丹萍认为不承担案涉债务的主张,本院不予采纳。两被告未能及时履行债务,已构成违约。原告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张栢椿、黄丹萍应归还原告钱铁飞借款164000元,并支付自2020年7月20日起至付清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利息损失,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80元,由被告张栢椿、黄丹萍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