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蕲春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张塝支行,地址:湖北省蕲春县张塝镇桥西大道181号。 代表人胡云龙,该行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炜,男,该行信贷管理经理。 被告徐刚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蕲春县, 被告柯逢,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蕲春县,

审理经过

原告蕲春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张塝支行与被告徐刚生、柯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日立案后。原告蕲春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张塝支行于2021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已经还清欠款,原告蕲春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张塝支行申请撤回对与被告徐刚生、柯逢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蕲春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张塝支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352元,减半收取计176元,由蕲春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张塝支行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雷卫东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陈建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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