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青羊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优品道99号36栋2单元2108。 法定代表人康迎春 被执行人龙刚,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四川省三台县。
审理经过
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青羊分公司与龙刚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20)川0105民初1165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院依职权前往房管、车管等机构、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调查被执行人相关情况,并通过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存款、房产、车辆、股权、证券等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本院冻结被执行人龙刚名下多个财付通账户(冻结期限至2022年7月9日届满),但上述账户内的金额不足以清偿本案债务。本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此外,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无执行条件,依法应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终结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20)川0105民初1165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有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要求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但应当向本院提交有关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据或提交被执行人财产线索。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吕 琨 审判员 李 靖 审判员 严 辉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冯福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