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黄山市瑞宏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祁门县华杨工业园区电子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24050157807N。 法定代表人:汪瑞昌。 被执行人:赵国莲,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江苏省镇江市市辖区。 被执行人:镇江新区晶峰电子厂,住所地镇江新区姚桥镇石桥村。 投资人:赵国莲。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皖1024民初16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5月12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赵国莲和镇江新区晶峰电子厂银行存款人民币626277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方成姿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汪 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