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硕县支行,住址:新疆巴州和硕县。 负责人:沈剑。 被执行人:杜贤全,男,1969年2月出生,身份证号码∶XXX,住重庆市潼南县 被执行人:邱秀兰,女,1970年6月出生,身份证号码∶XXX,住重庆市潼南县。 被执行人:曹权良,男,1966年9月出生,身份证号码∶XXX,住和硕县。 被执行人:吴国炳,男,1972年11月出生,身份证号码∶XXX,住重庆市彭水县。 被执行人:胡国芬,女,1973年10月出生,身份证号码∶XXX,住重庆市彭水县。 被执行人:吴金洋,男,1988年12月出生,身份证号码∶XXX,住新疆和硕县。 被执行人:蔡彩霞,女,1982年7月出生,身份证号码∶XXX,住新疆和硕县 被执行人:范殿虎,男,1985年2月出生,身份证号码∶XXX,住安徽省太和县。 被执行人:郝志兰,女,1966年10月出生,身份证号码∶XXX,住和硕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硕县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杜贤全、邱秀兰、曹权良、吴国炳、胡国芬、吴金洋、蔡彩霞、范殿虎、郝志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和硕县公证处作出的(2018)新和硕证字第43号公证债权文书、(2016)新和硕证字第748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硕县支行向我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354716.23元、申请执行费5221元。 我院立案后依法给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 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措施:1、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账户、证券、保险、不动产、车辆等财产信息。查询结果为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账户均不足额执行,账户均已冻结2、现场调查了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土地、工商登记等信息,查询结果为无登记信息,再未发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3、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限制消费,已纳入限制消费,失信名单。
被告辩称
因该案无财产可供执行,上述执行情况我院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既未提供财产线索,又未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提出意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2021)新2828执52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硕县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杜贤全、邱秀兰、曹权良、吴国炳、胡国芬、吴金洋、蔡彩霞、范殿虎、郝志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次执行程序。 二、本案已执行回案款0元、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硕县支行对被执行人杜贤全、邱秀兰、曹权良、吴国炳、胡国芬、吴金洋、蔡彩霞、范殿虎、郝志兰享有债权354716.23元,当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巴依尔塔 审判员 杨阳 审判员 乌托拉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陈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