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泉州天地汇物流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 法定代表人:张凯,总经理、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丹,女。 被告:广州市白云区石井富鑫达货物运输经营部,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夏茅村广花公路“鸦寮地段”联程货运市场自编档口A栋24-25号。 经营者:彭道清。
审理经过
原告泉州天地汇物流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白云区石井富鑫达货物运输经营部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泉州天地汇物流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予以免收。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徐晔斐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钱彦兵 书 记 员 余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