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原加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焦作市。
被执行人:丁保芳,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南省武陟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原加新与被执行人丁保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丁保芳名下登记有鲁D××××ד捷达牌”、豫A××××ד北京现代牌”汽车各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查封被执行人丁保芳名下登记的鲁D××××ד捷达牌”、豫A××××ד北京现代牌”汽车各一辆,期限为二年。
二、查封期间不得过户、变卖、转让、损毁,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限被执行人丁保芳收到本裁定三日内将该车交至本院执行局,逾期将依法强制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