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晋能光伏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山西省晋中市山西综改示范区晋中开发区新能源汽车园区广安东街533号。
法定代表人:白雷,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原杏瑶,北京德恒(太原)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琦瑞,北京德恒(太原)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松江区思贤路3555号。
法定代表人:朱信敏,系该公司董事长。
审理经过
申请人晋能光伏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申请人晋能光伏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19502442.4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申请人提供担保,保证如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有误,致使被申请人因保全遭受损失的,由其公司在申请人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19502442.4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冻结存款的,首次冻结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首次查封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的,首次查封期限为三年。
申请人需要继续保全的,应在保全期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继续保全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