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乐至县驿鑫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乐至县。
法定代表人:邓如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坤霆,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艳,女。
被告:唐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至县。
被告:吴大容,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至县。
审理经过
原告乐至县驿鑫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唐斌、吴大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原告乐至县驿鑫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乐至县驿鑫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乐至县驿鑫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乐至县驿鑫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