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长治市胜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治市紫坊校前街112号。
法定代表人:赵文平,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丽花,系长治市胜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刘玉华,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武乡县人,住平顺县。
审理经过
原告长治市胜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刘玉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立案后,原告长治市胜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长治市胜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刘玉华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长治市胜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