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杨兴平,男, ****年**月**日出生,住新疆昌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新群,新疆瑞合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李疆林,男,****年**月**日出生,住新疆昌吉市。

审理经过 原告杨兴平与被告李疆林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兴平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新群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疆林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杨兴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股权转让款350 000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及理由:2019年1月20日,原、被告双方签订《转让协议》,约定原告将其持有的新疆屯南欣辉商贸有限公司的19%的股权以350 000元的价格转让给被告,被告受让该股权,并约定了分期付款及付款方式。被告未要求原告办理工商股权变更登记,但被告一直实际管理、经营公司。原告要求被告履行协议义务,被告拒绝履行,故诉至法院。庭审中,原告明确转让协议落款日期2018年为笔误,应为2019年。

被告辩称 李疆林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5年6月14日,新疆屯南欣辉商贸有限公司登记成立。股东为李某、李疆林、杨兴平、某公司、杨某。法定代表人为李疆林,经理。杨兴平为监事。2019年2月27日,新疆屯南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将20%股份转让给李疆林,并进行了变更登记。

2019年1月20日,原告杨兴平与被告李疆林签订《转让协议》一份,协议载明:“第一条股权转让 甲方同意将新疆屯南欣辉商贸有限公司持有的19%股份(价值228万元)转给乙方,乙方同意受让。 第二条 股权转让价格及价款的支付方式 1、甲方同意根据本合同所规定的条件,以35万元 将其在公司拥有的19%股权(价值228万元)转给乙方,乙方同意以此价格受让该股权。2、乙方同意按下列方式将合同价款支付给甲方:乙方在2019年1月31日前支付给甲方5万元,2019年12月31日前支付10万元,2020年12月31日前支付10万元,2021年12月31日前支付10万元。第六条 工商股权变更登记及股权转让有关费用的负担 1、甲乙双方应于签订合同30日内向工商部门进行股权变更登记。2、甲乙双方同意办理与本合同约定的股权转让手续所产生的有关费用,由甲乙双方各承担一半。……第九条生效条款及其他 1、本协议经甲、乙 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双方签订协议后,原告未再参与公司经营及利润分配。被告未按约定支付股权转让费。经被告催要无果,故诉至法院。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转让协议》原件、微信聊天截图打印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打印件一份为证,可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转让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该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协议合法有效,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股权转让款350 000元的诉讼请求,有《转让协议》原件为证,被告应当承担付款责任,但根据双方约定,仅两笔债权到期:2019年1月31日前支付的50 000元,2019年12月31日前支付100 000元。综上,被告应支付原告股权转让款150 000元。被告未到庭,视为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李疆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杨兴平支付股权转让款150 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550元,已依法减半收取3275元,由原告杨新平负担1650元,被告李疆林负担16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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