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唐晓红,女,汉族,****年**月**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
被执行人谢淑红,女,汉族,****年**月**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唐晓红与被执行人谢淑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6日作出的(2020)湘1302民初193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谢淑红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唐晓红于2021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查明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谢淑红名下有少量银行存款,本案予以冻结、扣划19825.53元,扣收执行费825.53元,并支付给申请人19000元。申请执行人唐晓红与被执行人谢淑红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经本院审查,该执行和解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需长期履行,本案符合终结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三十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的相关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1)湘1302执1668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偿还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即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2020)湘1302民初193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
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