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山东矿用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169600677J

法定代表人:王加富,任董事长

住所地:新泰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芳芳,山西君略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山西通洲集团留神峪煤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5613091041

法定代表人:王鹏杰,任总经理

住所地:山西省沁源县李元镇上庄村

审理经过

原告山东矿用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通洲集团留神峪煤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8日立案后,原告山东矿用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自愿于2021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矿用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山东矿用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04元,由原告山东矿用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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