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河北阳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正定县燕赵南大街75号。
法定代表人:李飞,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楚云,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李明悦,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藁城区。
审理经过
原告河北阳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明悦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8日立案。原告河北阳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河北阳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