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段超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深泽县。

被告:张志尧,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国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杏军,石家庄市深泽亮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审理经过

原告段超强与被告张志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段超强,被告张志尧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杏军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段超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油款26700元。事实和理由:原告在经营段庄城北石化站时(现已转手他人),被告经营拔丝厂,截止到2017年6月4日,被告共欠原告油款26700元,并写有欠据。后经多次索要,被告均以暂无钱为由迟延还款,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被告张志尧辩称:1、被告从来没有欠过原告26700元的油款,从原告提交的证据上来看,其中大量的数额是他人所写,与本案无关,不能混为一谈。2、原告提交的证据是从2015年2月12日-2017年6月4日的欠据,依法早已超过了诉讼时效,不再是法律保护的范围。3、因时间过长原告应对自己是此期间的经营者和真正的债权人进一步举证,否则不具备起诉主体资格。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在经营深泽县亚栋拔丝制钉厂期间,自2015年至2017年在原告经营的段庄城北石化站加油,未支付原告油款,原告提交了欠条,称被告陆续在原告处加油形成了油款26700元,其中有被告的签字的欠款23笔共计4575元,有被告妻子杜荣签字一笔20000元,有其工人张继隆签字10笔。原告主张因为都是与被告的交易,杜荣、被告、张继隆的签字都是在一个本上按交易的时间顺序记载的;2015年2月12日总账后将该日期前欠油款杜荣写下欠条,原告将原来的加油明细交与杜荣,当时被告也在场,张继隆是被告的工人,当时说好由被告付款。被告认可其中写“尧欠”的21笔共计4205元,但称原告起诉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对杜荣及张继隆签字的欠款不予认可,称杜荣已去世,杜荣不可能在一天内欠下原告20000元的油款,不能认定是其妻子杜荣的签字,如果签字当时被告在场,原告怎么不让被告签字,被告就不知道有这事,深泽县亚栋拔丝制钉厂没有叫张继隆的工人。原告称原告起诉没有超过诉讼时效,欠款截止到2017年6月4日,每年阴历年底的时候都会给被告打电话或者去被告家中催收,都以暂时没钱为由往后推,提交2018年10月24日至2020年11月期间原告与被告的通话记录。被告对通过记录不认可,称通话记录不能证明与本案有关,原告打电话的内容具体记不清楚了,被告和原告有业务往来和婚丧嫁娶的往来,原告未向被告在电话里主张过油款。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提交的证据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本案被告与原告的业务往来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故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原告在经营加油站期间,被告在原告处加油,被告未及时支付原告油款给原告出具欠款明细,原告持有交易的原始记录,对原告的主体资格予以认定。被告认可有21笔欠款有被告的签字,对其他非被告签字的明细不予认可,但欠款明细中有被告的签字的欠款23笔共计4575元,应予以认定。被告称原告起诉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原告提交了与被告的通话记录,被告虽然对通话记录不认可,但自认在与原告的电话记录中与原告有业务往来,因原、被告有通话的记录,故对被告称原告起诉超过诉讼时效的主张,本院不予采信。原告所诉因其与被告电话联系中断,被告应支付原告有被告签字的欠款共计4575元。原告主张杜荣、张继隆签字部分由被告承担还款责任理据不足,本案不予支持,原告有证据后,可另行主张权利。

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张志尧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段超强油款4575元。

二、驳回原告段超强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4元,原告段超强负担194元,被告张志尧负担4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状及相关材料向本院诉讼服务中心材料收转窗口递交,或者邮寄到本院诉讼服务中心(地址:河北省深泽县,邮编:052560,收件人:材料收转窗口)。

上诉案件受理费应当在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7日内预交(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62×××47,开户银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逾期未交也未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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