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原告:夏舒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拱墅区。
委托代理人:方华,浙江劳动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杭州晟元数据安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98号9幢东楼。
法定代表人:蒋利民,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婧,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袁杭,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夏舒畅诉被告杭州晟元数据安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在审理期间,原告夏舒畅向本院递交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夏舒畅申请撤诉,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夏舒畅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夏舒畅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