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迎泽,出生于山西省临县,公民身份号码×××。。户籍地山西省吕梁市临县,,住山西省太原市。2021年2月7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取保候审。

审理经过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以并万检刑诉[2021]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迎泽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4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迎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2月6日0时30分左右,被告人张迎泽饮酒后驾驶×××号白色奥迪牌小型轿车,沿迎泽西大街由东向西行驶至理工大学门口时,与出租车司机发生争执,随后司机报警。民警到达现场将被告人张迎泽当场查获。经对被告人张迎泽抽血采样进行酒精含量检测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5.07mg/100ml。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该案的查获经过,警情信息,呼气结果确认单,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鉴定文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及行政处罚决定书,机动车驾驶证及被告人所驾驶车辆信息,证人孟某、刘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户籍证明,被告人张迎泽的供述等证据材料。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迎泽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迎泽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张迎泽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人张迎泽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迎泽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张迎泽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人张迎泽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武佳佳 人民陪审员 郝文娟 人民陪审员 范丽仙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楠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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