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曹旭峰,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农民,住长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和红星,长子县南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代花,长子县南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郭进虎,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农民,住长子县。
被告:郭安勇,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农民,住长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新平,山西雷风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曹旭峰与被告郭进虎、郭安勇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立案后,原告曹旭峰于2021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郭进虎、郭安勇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曹旭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曹旭峰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