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艳江,男,****年**月**日出生,满族,现住秦皇岛市青龙满族自治县。
原告:陈雪茹,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北戴河区,户籍地河南省遂平县。
二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振洲,河北谐和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秦皇岛富力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04MA083D5U3E,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岛市北戴河区联峰路72号。
法定代表人:杨培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隋清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晓川,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
被告:香河泽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24MA07PDL254,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香河县西环路26号香榭家园小区3号配套商业0004门市。
法定代表人:李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文勇,北京京范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王艳江、陈雪茹与被告秦皇岛富力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香河泽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7日立案。原告王艳江、陈雪茹于2021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王艳江、陈雪茹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