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仁怀市登开五金店,住所地贵州省仁怀市大坝镇大坝街道社区街道组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0382MA6HK81G1W。 经营者:李登开,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仁怀市大坝镇大坝街道社区街道组*号。 被告:蔡聪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仁怀市。 被告:蔡回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仁怀市,系被告蔡聪榜之子。

审理经过

原告仁怀市登开五金店与被告蔡聪榜、蔡回波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仁怀市登开五金店的经营者李登开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蔡聪榜、蔡回波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仁怀市登开五金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工人工资及材料款合计2880元。事实与理由,自2018年5月起,原、被告双方发生做工及购销业务来往,由原告向被告做工及提供材料,金额为2880元。2020年1月22日被告出具欠条一份,承认欠款未兑现,被告用各种理由拒绝支付,原告在多次讨要无果后,遂诉至法院,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

被告蔡聪榜、蔡回波未作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

本院查明

经本院审理查明,2018年5月,原告仁怀市登开五金店为被告蔡聪榜、蔡回波包工包料制作钢棚,人工工资和材料款共计2880元未付。2020年1月22日,被告蔡聪榜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约定于2020年3月份以前付清。期限届满后,被告蔡聪榜未付款。经原告催收,被告蔡聪榜、蔡回波于2021年2月4日又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约定于2021年2月28日以前付清。该期限届满后,二被告仍未付款,致原告诉至本院,主张上述权利。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形成的是承揽合同关系。原告为被告制作钢棚并交付使用,被告应当支付原告报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二条“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之规定,被告应当支付原告报酬2880元。被告蔡聪榜、蔡回波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之规定,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蔡聪榜、蔡回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仁怀市登开五金店报酬288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蔡聪榜、蔡回波负担(原告同意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史列强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田 军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