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社楼,男,生于****年**月**日,住陕西省凤翔县。
委托代理人王永岗、张云梅,系陕西本玄律师事务所 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刘录怀,男,生于****年**月**日,住陕西省凤翔县。
委托代理人刘均录,生于****年**月**日,住陕西省凤翔县,系被告刘录怀堂兄,特别代理。
审理经过
原告李社楼诉被告刘录怀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21年3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原告李社楼向本院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所起诉的内容被告主体存在差错,已当庭审查清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社楼向本院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所起诉的内容被告主体存在差错,已当庭审查清楚,依照《民诉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李社楼的起诉。
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4290元,本院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