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龙本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耒阳市。 原告:龙成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耒阳市。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文宣,广西漓江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张小国,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耒阳市。 被告:张芬,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耒阳市。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望爱,湖南教正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龙本佑、龙成金与被告张小国、张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3日立案。原告龙本佑、龙成金于2021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龙本佑、龙成金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龙本佑、龙成金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龙本佑、龙成金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曾海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周 毅 校对责任人:周毅印刷责任人: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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