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赵红卫,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农民,住长子县。

被告:赵保金,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长子县。

审理经过

原告赵红卫与被告赵保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红卫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保金经传票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5000元,及名誉损失费、误工费各2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赵红卫与被告赵保金系同村人,关系很好。2014年夏天被告赵保金急用钱和原告借了5000元现金。在2018年9月份,儿子国庆完婚,原告和被告要过一次钱被告没给。2020年5月份,原告又和被告要钱,被告说李海文告诉被告,原告从乡政府经被告捎过10000元危房改造款,还欠被告5000元。原告恼火又没办法。为弄清此事,原告和被告儿子赵小斌商量后,让被告起诉至法院。结果被告于2021年4月12日在县法院立案。2021年4月29日开庭,因被告没有证据,于本日撤诉。被告至今仍不还钱,故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被告未到庭,也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

原告举证

针对自己的主张,原告赵红卫提供了以下证据:2021年4月12日赵保金民事起诉状一份,证明原告曾给过被告5000元,这个钱是借款。

为查清本案事实,本庭将赵保金起诉赵红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相关证据调出,村委支赵红卫犁地款10000元财务支出审批单一支及赵红卫所打取条一支,背面李海文书写红伟给赵保金代领的危房改造款。

根据原告举证、质证及当庭陈述、法院调取的证据,结合证据规则,对本案综合分析判定如下:

2021年4月12日,赵保金起诉赵红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理由为“原、被告系同村好友,2014年12月份因原告家中房屋出现裂痕形成危房,于是政府以原告房屋系危房为由补贴原告家10000元。由于原告身体原因无法到现场领取危房补贴款,于是经政府、村委同意该款项由赵红卫代赵保金领取。赵红卫代原告领取该款后仅给付了赵保金5000元,对于剩余5000元被告表示暂用一段时间,时至2020年7月赵红卫不承认该事实,不予偿还原告借款”。从两人的起诉状中可确认的事实是赵红卫曾于2014年给过赵保金5000元款项,本案焦点问题是该款的性质到底是什么。赵保金认为系村委支付的自己危房改造款,而赵红卫认为系自己借给赵保金的借款,为查明事实,对另一案件证据进行了调取,2014年3月赵红卫曾在村委取过10000元犁地款,村委账上有记载“支赵红卫犁地款10000元”,并由赵红卫所打取条一支,载明“今取到上辛村委犁地款壹万元(10000元)赵红卫”,在该取条背面有村主任李海文书写“这款主要用于为了解决村内的告状问题是红伟给赵保金代领的危房改造款”。上面盖有上辛村民主理财小组章及上辛村村务监督委员会章。赵红卫对该取条认可,但不认可背面所写内容,其陈述对背面所写内容并不知情。本院认为,村委财务支出审批单上载明“支赵红卫犁地款10000元”,赵红卫所打取条也载明系村委支付其的犁地款,如系代领危房改造款,赵红卫所打取条应该由其本人写明即可,而实际操作却是绕过赵红卫,在取条背面由第三方注明,并盖两枚章欲证明此事,且所书写内容赵红卫本人陈述并不知情,该取条用背面所写内容及加盖公章行为来否定所打取条真实性明显与常理有悖,对该取条背面所写内容,本院不予认定。此款系危房改造款证据不足,该款依法认定为借款,赵保金理应偿还。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其名誉损失及误工费既无事实依据,亦无法律依据,对该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赵保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赵红卫借款5000元;

二、驳回原告赵红卫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不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赵保金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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