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彭玉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祁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屈光华,男,****年**月**日出生,退休干部,住湖南省祁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亿,湖南居安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易文仙,女,51岁,汉族,住所地洞口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德立,湖南桔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曾祥旺,男,51岁,汉族,住所地洞口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德立,湖南桔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湖南度量衡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车站北路70号万象新天公寓5号栋2310房。

法定代表人:易文仙,该公司董事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彭玉石与易文仙、曾祥旺、湖南度量衡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应执行的标的额为13914286元,已扣划被执行人存款8200元发放给申请执行人,裁定将将易文仙、曾祥旺坐落于洞口县××镇××路××市场××栋××室××室××室××室××室作价2561181.3元交付申请执行人彭玉石抵偿欠款,尚未执行到位的标的额11344904.7元。本案控制的其他财产因客观原因暂时不能处置:1、洞口县高沙镇南京路商贸大市场7栋201室、202室(不动产权证号:洞房权证高沙镇字第7××4号、第7××7号)因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后又引发执行异议之诉,目前案件正在一审法院审理阶段;2、被执行人易文仙、曾祥旺位于洞口县××镇××街的办厂用地2宗(土地使用权证号分别为洞国用(2014)第8××1号、洞国用(2012)第8××7号)以及地上建筑物因有抵押债权,目前评估价略高于抵押债权本金,可能造成无益拍卖,申请执行人同意暂不处置,本案已做查封处理。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不动产、车辆、存款、证券、金融产品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权益。经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控制的其他财产具备处置条件或者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再申请人民法院恢复执行。被执行人曾祥旺、易文仙目前因刑事犯罪在监狱服刑。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曾祥旺、易文仙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彭玉石在指定期限内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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