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保全人:许尔元,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玛纳斯县。
被保全人:李彦发,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玛纳斯县。
被保全人:刘菊珍,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玛纳斯县。
被保全人:李玲发,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玛纳斯县。
审理经过
申请保全人许尔元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查封被保全人李彦发、刘菊珍、李玲发名下价值相当于人民币60,000元的财产。本院作出的(2018)新2324民初919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经查被保全人在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国银行、兴业银行、交通银行、浦发银行、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开设有账户;被保全人李玲发名下有不动产。本院依法对被保全人账户存款在60,000元内进行冻结、不动产进行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保全人李彦发在工行新疆昌吉特变支行尾号2080账户(实际冻结174.33元)银行存款6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
二、冻结被保全人李彦发在交通银行昌吉北京南路支行尾号5624账户(实际冻结80.82元)银行存款6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
三、冻结被保全人李彦发在兴业银行昌吉分行尾号0992账户(实际冻结2.15元)银行存款6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
四、冻结被保全人李彦发在浦发银行昌吉支行营业部尾号3624账户(实际冻结1.03元)银行存款6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
五、冻结被保全人李彦发在中国银行克拉玛依市白碱滩支行尾号8804账户(实际冻结27.31元)银行存款6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
六、冻结被保全人刘菊珍工行新疆昌吉玛纳斯支行在新疆玛纳斯农村商业银行市场口支行尾号6320账户(实际冻结32.29元)、工行新疆昌吉银行卡业务部尾号7587账户(实际冻结2.66元)银行存款6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
七、冻结被保全人刘菊珍在兴业银行昌吉分行尾号0261账户(实际冻结0.22元)银行存款6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
八、冻结被保全人刘菊珍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玛纳斯县文化路营业所尾号4112账户(实际冻结0.55元)银行存款6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
九、冻结被保全人刘菊珍在交通银行昌吉北京南路支行尾号3960账户(实际冻结1.35元)银行存款6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
十、冻结被保全人刘菊珍在中国建设银行玛纳斯支行尾号7985账户(实际冻结1.57元)银行存款6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
十一、冻结被保全人李彦发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尾号3ffb账户(实际冻结11006.63元)、尾号b9de账户(实际冻结0.81元)内资金6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
十二、冻结被保全人刘菊珍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尾号0a78账户(实际冻结20.86元)、尾号be3f账户(实际冻结2372.96元)、尾号3ddd账户(实际冻结3.68元)内资金6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
十三、冻结被保全人李玲发在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实际冻结0元)银行存款6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
十四、冻结被保全人李玲发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尾号e451账户(实际冻结323.55元)内资金6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
十五、查封被保全人李玲发名下位于玛纳斯县团结路供销社8号楼1单元602室的不动产,查封期限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