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利勇,男,湖南省宁远县人,农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湘屏,湖南宁远大鹏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何晓平,男,湖南省宁远县人,农民。

审理经过

原告李利勇与被告何晓平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9日立案。原告李利勇于2021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利勇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系其对自己的民事权益的处分,且该处分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李利勇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利勇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谢荣成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十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邹家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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