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张国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符家华,海南为先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广东五华一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五华县河东镇下坝沿江中堤建裕大厦。
法定代表人:曾炽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建军,该公司项目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昌仪,广东普罗米修(广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上诉人张国明因与被上诉人广东五华一建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临高县人民法院(2020)琼9024民初7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上诉人张国明在收到海南省临高县人民法院上诉案件缴费通知后,在指定的期限内不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本案按上诉人张国明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人员审判长 刘 霞
审判员 陈海珍
审判员 符嘉华
裁判日期二○二○年十一月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法官助理 胡 晶
书记员 钱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