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朱维良,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滦平县。
被执行人:刘文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滦平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朱维良与被执行人刘文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滦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冀0824民初65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2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朱维良与被执行人刘文平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裁定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冀0824执439号一案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任何一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期间因达成执行中的和解协议而中断,其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二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