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审理上诉人廊坊市双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金万润(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冀10民终1910号民事判决书,存在笔误,应予以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现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三、变更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2020)冀1003民初97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被告廊坊市双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金万润(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工程款4660402.25元”为“被告廊坊市双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金万润(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工程款3190402.25元”补正为“三、变更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2020)冀1003民初97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被告廊坊市双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金万润(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工程款4660402.25元”为“被告廊坊市双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金万润(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工程款3263902.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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