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绿春县宏宇玻璃装璜门市部。

经营者,丁宇,男,汉族,****年**月**日出生,现住绿春县。

被执行人:宣泰贵,男,****年**月**日出生,哈尼族,住建水县。

审理经过

绿春县宏宇玻璃装璜门市部与宣泰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5日作出(2019)云2531民初5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确定:被告宣泰贵欠原告绿春县宏宇玻璃装璜门市部材料款4476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内付清。因被告宣泰贵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绿春县宏宇玻璃装璜门市部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4476元、案件受理费25元、执行费50元,计4551元。执行过程中,经总对总财产查控及传统财产查控,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宣泰贵的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绿春县宏宇玻璃装璜门市部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宣泰贵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20年7月23日,本院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2021年2月在网络查控中发现被执行人宣泰贵有可供执行财产,其名下登记有两俩车,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

执行中,对被执行人宣泰贵名下登记的两俩车进行了核查,且车牌号为GM×××××的力帆牌普通摩托车和车牌号为GU×××××的黄海牌小型汽车,查明摩托车已逾期未检验,小型汽车已逾期未检验达到报废标准,公告牌证作废。经总对总财产查控及传统财产查控,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宣泰贵的银行存款及可供执行财产,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案件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财产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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