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罪犯才让道吉,男,生于****年**月**日,藏族,不识字,甘肃省夏河县人,现在甘肃省合作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夏河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5日作出(2015)夏刑初字2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才让道吉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刑期自2015年5月5日起至2023年11月4日止),宣判后,才让道吉服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14日将该犯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2015年5月5日起至2023年2月4日止)。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25日将该犯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2015年5月5日起至2022年5月4日止)。执行机关合作监狱于2021年6月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后依法将减刑建议书等材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异议,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合作监狱提出,该犯自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能按时按量完成改造任务。建议对其减刑八个月。
甘南州人民检察院同意执行机关的报请意见。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罪犯才让道吉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服从管理,“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完成改造任务,受到表扬4次。该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证明材料,罪犯表扬奖励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认罪书的认罪材料,“三课”成绩表,管教干警和同监服刑人员的证言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才让道吉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可以认定为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将罪犯才让道吉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15年5月5日起至2021年9月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