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吕志彬,农民。 被执行人林健文,居民。
审理经过
申请人吕志彬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平民初字第1078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林健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7500元及利息(另计),并承担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林健文所有的在中国银行平南支行营业部账户(帐号:00×××39CNY0、帐号:00×××90CNY0)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试行)的规定》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冻结被执行人林健文所有的在中国银行平南支行营业部账户(帐号:00×××39CNY0)存款(限额人民币9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冻结被执行人林健文所有的在中国银行平南支行营业部账户(帐号:00×××90CNY0)存款(限额人民币9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陈寒梅 审判员 陈祖广 审判员 陈其日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黄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