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罗某国,男,****年**月**日出生,瑶族,住所地广西巴马瑶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韦某忠,男,****年**月**日出生,壮族,住所地广西巴马瑶族自治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罗某国与被执行人韦某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桂1227民初101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不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下列义务:(1)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所欠工程材料款15200元及受理费124元;(2)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数额待定)元;(3)负担案件申请执行费130元。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达成以下执行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韦某忠应给付申请执行人15324元,被执行人同意于2022年2月底前一次性给付完毕,申请人无异议;二、被执行人韦某忠自愿负担该案执行费13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之间达成了分期长期履行的执行和解协议,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第三点关于和解长期履行案件的报结问题,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的,可以以终结执行方式(选择“和解长期履行”情形)报结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1)桂1227执40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